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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益,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為宗旨,設立國立成功商 業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臺東縣成功鎮忠智里太平路52號。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級家長就選舉出每班三人。其選舉方式,得採通訊為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含進修部),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校在學學生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八人,就委員互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前項常務委員中推舉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二人為副會長;家長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推選之。

第六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 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