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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檢驗簡訊QR-Code服務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機車所有人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實施檢 驗,違反者處罰鍰新臺幣500元以罰款,逾應檢驗日起六個 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經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為節能減碳並提供多元服務,本局持續辨理「臺東縣機車 定檢簡訊通知服務」,本項服務為免費性質,可上網 (https://taitung.aetcmoto.com.tw/)填表申請,或掃描 附件QR-Code申請免費簡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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