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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5.05.27 / 108.06.17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包括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輔導主任、各學程主任﹙商、資、觀、餐、養﹚、教學組長、註冊組長、一般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另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任期期滿得再另行遴選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及鑑定作業審查。

三、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轉銜、輔導、回歸會議及個案檢討會。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相關經費、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性服務。

五、審議與跨處室推動各類特殊教育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轉銜服務計畫、特殊教育方案、升學及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學習場所之調整方案與變更之審查。

七、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教師支援體系,並協調與整合校內外行政支援與特殊教育資源。

八、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之追蹤處理。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

十、推動特教教師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並辦理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提供特教學生、教師、家長特教相關資訊。

十一、各項特殊教育申訴案件之處理。

十二、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組織章程及法規之訂定。

十三、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召開;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