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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6個月以上(109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
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
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0年3月31日)
(二)109學年第一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
請資格)。
(三)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四) 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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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