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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志願服務法第4條條文

主旨:總統業於109年1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51號令公布修正志願服務法第4條條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授青字第109000008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09年1月22日衛部救字第1090102016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福部來函及總統府公報第7464號刊載修正旨揭條文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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