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東縣成功鎮教育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行教育政令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東縣成功鎮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舉辦各種教俼研究會及學術講研事項。                   

          五、舉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各種教育事項。               

          六、關於一般教育事項得建議於教育行政機關。                

          七、處理主管官署委辦諮詢事項。                       

          八、辦理會員服務事項。                           

          九、辦理會員互助及福利措施事項。                      

          十、辦理其他合於教育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廿歲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一、甲類會員:合於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現在從事教育工作者。     

二、乙類會員:合於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現在政府教育行政機關從事教育行政工作者。             


第 六 條  本會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表名額三人,由本會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期滿依法改選遴選得連任,任期屆滿未改選前不得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 八 條  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代理只以代表一人為限,受託代理人不得超出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謀致共同利益之各種事業設備。               

五、接受上級教育會指導監督及稽核。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關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                  

二、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享受本互助及福利設施之權。                   

 

第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出席上級教育會會員代表。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禁治產人。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均得為台灣省教育會互助會員。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

     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另由理事就

     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當選人不限於出席之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依法改選,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1/2。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

     遇有缺額時依同類候補理監事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之任期為限,未遞補前,得列席會議,

     但無發言及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出席上級會員代表。             

二、通過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事業計畫及工作人員編制暨經費決算。           

四、通過監事會所提稽核報告。                    

五、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通過會員之除名改選處分。                    

七、通過清算人之遴任及關於清算決議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處分。                   

四、擬定年度事業計畫與經費預決算。                 

五、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六、通過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第廿一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行其職務。              


第廿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總幹事資格應在高中高職、師範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對當地情形熟悉者為會格。                        


第廿四條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業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大會,理(監)事、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常務理事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函請召集之。如一個月內不

     為召集時得由會員報請主管官署許可召集之。             


第廿六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先呈准主管官署於七日前通知之。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並由大會公推主席團,其理事會或會員呈准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達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會或會員代表之罷免。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分(一)贊助費(二)常年會費(三)補助費(四)其他等肆種。     

一、贊 助 費:依各校班級數,每班每月100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月20元。                   

三、補 助 費:各機關團體之資助或補助款。             

四、其   他:利息收入等。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連同各項收支明細表送請監事會審核,提

     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前項經預算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

     准行之,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四條 本會徵收各種貸款依據台灣省各級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使用統一收據。     


第卅五條 本會收入之款項存入銀行,合作金庫或郵局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及支票財務

     人員保管。由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共同加蓋印章提取之。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支均應具單據,於每月終結後編列計算,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審查,並於

     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及總報告,連同單據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由監事

     審查完畢編製報告書二份連同決算及總報告書類送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收支

     決算及總報告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呈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官署核轉省社會處備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