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東縣『 成功商水 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校友聯誼,協助母校發展,推展社會服務為宗旨。
第三 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 臺 東縣成功鎮太平路 52 號 。
第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校友力量,促進互助合作,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二、舉辦各種聯誼、進修活動,提升生活品質。
三、彙整建設性之意見,予母校參考。
四、籌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各項建設及校友急難救助。
第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母校(含日、夜間部)畢(肄)業者。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交會費十年以上者(含)。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第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 前項權利。
第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 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為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 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九 人、監事 三 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 人,候補監事 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 條 理事會 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 理事長 之辭職。
四、遴 聘 會務 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第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三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設各種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其小組成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各組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由理事長召集,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與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 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 以過半數之理事、監事出席,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佰元。
三、捐款。
四、會費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