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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1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3月24日止)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 ),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 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二、獎助金額:每名1,000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項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