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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一、申請對象:新住民子女

(一)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二)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 (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三)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四)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1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

(二)清寒助學金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1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70分以上

 

三、獎助(勵)學金推薦人數比例

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 推薦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每滿60人得申請1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本校各可推薦1名。

 

四、申請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11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五、獎助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名8,000元

(二)清寒助學金每名8,000元。

 

六、應備文件

(一)共同文件

1.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3.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需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111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二)個別文件

清寒助學金: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