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指揮中心國際港埠入境人員之COVID-19抗原快篩措施,自110年10月4日零時起,由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調整至檢疫期滿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執行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6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35430號函轉指揮中心110年10月1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50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 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強,為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自本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針對所有自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本年7月14日起調整為年齡18歲以上民眾)發放家用快篩試劑,由民眾於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自行檢測1次,並由居家檢疫健康關懷人員協助確認完成及登錄結果。經分析本年7月2日至8月1日執行成果,該措施發掘潛在個案之效益有限,爰自本年10月4日零時起暫停辦理,10月3日(含)以前已收到家用快篩試劑者,仍請於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自行檢測1次,並由居家檢疫健康關懷人員協助確認完成及登錄結果,集中檢疫所部分由其衛生組處理,持續追蹤快篩結果至10月15日。
三、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COVID-19變異株於全球快速傳播,前揭措施暫停辦理後,指揮中心為評估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健康監測以降低社區風險之可行性與效益,自本年10月4日零時起,調整辦理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國際港埠(空港及海港)入境之年齡18歲以上民眾(入境年-出生年≧18),入境後入住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所之檢疫對象,不包含機組員。
(二)作業方式:民眾入境時由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發放家用快篩試劑並予說明,由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入境後第20至21天),依使用說明書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1次COVID-19抗原快篩;「入境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2。
(三)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5天(入境後第19天)當日發送「一次性簡訊」提醒民眾依前項時間及方式進行快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7天(入境後第21天)當日發送「雙向簡訊」,請民眾於當日晚間8時前回報快篩結果,並依民眾回復內容再次發送對應之簡訊(內容如附件3)。簡訊發送所需手機號碼以居家檢疫及集中檢疫期間所確認之手機號碼為準,未具臺灣手機門號之入境者則無法發送及回報結果。
四、請學校執行境外生居家檢疫關懷作業時,提醒其於入境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第6至第7天執行快篩,並依收到之簡訊說明回傳結果,另同時回報學校專責人員;如境外生未具臺灣手機門號,將無法收到「雙向簡訊」,則請學校專責人員主動追蹤其快篩結果。如快篩陽性時,請學校立即通報地方衛生局,將由地方衛生局協助安排境外生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