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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校內申請110年4月19日止)

一、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

(二)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及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三)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學校學生共同組成,其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二、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一)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語競賽。

(二)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台幣五千元;第二名新台幣四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三千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台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台幣六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台幣五千元;第五名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台幣四千元。

(三)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一團新台幣二萬元;第二名每一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每一團新台幣一萬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一團新台幣三萬元;第二名每一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名每一團新台幣二萬元;第四名每一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每一團新台幣一萬元;第六名每一團新台幣九千五百元。

 

三、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個人單項競賽:

1.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

4.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團體競賽:

1.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

4.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領據。

 

備註:

不得與同性質獎勵或補助重複申請。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