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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拍賣本校報廢財產一批(詳如附件),歡迎參加標售。

主旨:辦理本校奉准報廢財產一批(如附件一)標售。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標售資格:中華民國年滿20歲之公民均可參加。

標售時間:109年10月7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本校圖書館地下室停車場。

標售方式:採現場喊價方式,價高者得。

注意事項:

一、得標人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得標日起 6 日內,即 109 年 10 月 13日前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以現金一次繳清 。得標日起 9日內,即 109 年 10 月 16 日將標的物全數清運完畢。

二、投標人應自行估算搬運費用,且不得毀損本校建築物及設備,並應維護該場地之清潔及安全。

三、拍賣財產數量如有增減,依實際點交物品為準,並依該得標變賣金額計價之。

四、報廢之廢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本校財物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校名稱權屬。            

五、得標人於變賣物品拆除後之環保廢棄物應委託合格廠商處理,不得任意丟棄,若經查屬實本校依法追究其責任及相關清理費用。          

六、報廢之廢品名稱,依本校說明為準,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非其品項而藉故不予點交或搬離。          

七、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於拍賣至得標後運離期間,無法確保原狀無毀損(如風、雨災等事故),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查看期無毀損,藉故不予點交或搬離。              

八、其他未列事項,悉依本校拍賣須知(如附件二)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